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安全等级和安全评价
第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 根据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和基因操作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类型及影响程度,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一)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I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或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I。 2.安全等级为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降低很小,且不需要采取任何安全控制措施的,则其安全等级仍为I;如果安全性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但是可以通过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潜在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II;如果安全性严重降低,但是可以通过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潜在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III;如果安全性严重降低,而且无法通过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IV。 (二)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II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I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再产生不利影响的,则其安全等级为I;如果安全性虽有增加,但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仍有低度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仍为II。 2.安全等级为I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II。 3.安全等级为I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II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三)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III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II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或III,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II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III。 3.安全等级为II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四)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IV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IV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III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IV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或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IV。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