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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