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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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