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统计资料、统计台账及数据库的管理。
上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应当附具统一要求的电子文本。
全国矿产资源统计数据库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制定。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本单位的矿产资源统计资料、统计台账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