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十条
第二章 矿产资源统计
第十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统计职责:
(一)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组织填报、数据审查、录入、现场抽查;
(二)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的统计;
(三)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开发利用情况的统计;
(四)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统计资料。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矿产资源统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统计职责:
(一)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组织填报、数据审查、录入、现场抽查;
(二)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的统计;
(三)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开发利用情况的统计;
(四)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