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十条

第二章 矿产资源统计

第十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统计职责:

(一)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组织填报、数据审查、录入、现场抽查;

(二)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的统计;

(三)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开发利用情况的统计;

(四)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统计资料。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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