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

申请研究堆和后处理设施执照的人员,由承担执照申请工作的单位组织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核动力厂执照的人员,应当先参加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的执照培训和考核,并通过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承担执照申请工作的单位组织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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