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

第八条

申请《高级操作员执照》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 (四)担任操作员两年以上,且成绩优秀。 申请核动力厂《高级操作员执照》的人员,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成绩优秀应当包括担任操作员两年内参加运行值班至少一千六百小时的条件。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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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