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实施控股管理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应当承担或者委托有能力的核设施营运单位承担执照申请、培训和考核工作。 无前款所称企业集团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具备能力的,可以自行承担前款相关工作;没有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能力的单位承担。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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