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聘用未取得《操作员执照》或者《高级操作员执照》的人员从事核设施操作工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企业集团或者核设施营运单位拒绝、阻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罚 则
核设施营运单位聘用未取得《操作员执照》或者《高级操作员执照》的人员从事核设施操作工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企业集团或者核设施营运单位拒绝、阻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