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操作人员资格管理有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执照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谎报有关资料、事实等行为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对操作人员进行岗位授权或者取消岗位授权,或者隐瞒操作人员违章操作的。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罚 则
操作人员资格管理有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执照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谎报有关资料、事实等行为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对操作人员进行岗位授权或者取消岗位授权,或者隐瞒操作人员违章操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