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违章操纵”,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一)操作人员不符合核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条件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导致后果的,或者虽未导致后果但在工作中未按照程序操作两次以上的; (三)超出执照范围从事核设施操作工作的。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罚 则
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违章操纵”,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一)操作人员不符合核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条件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导致后果的,或者虽未导致后果但在工作中未按照程序操作两次以上的; (三)超出执照范围从事核设施操作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