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批准颁发执照,组织研究堆和后处理设施操作人员执照培训和考核,对操作人员资格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动力厂操作人员执照培训和考核。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批准颁发执照,组织研究堆和后处理设施操作人员执照培训和考核,对操作人员资格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动力厂操作人员执照培训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