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批准颁发执照,组织研究堆和后处理设施操作人员执照培训和考核,对操作人员资格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动力厂操作人员执照培训和考核。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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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