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执照注销手续: (一)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满足执照申请条件的; (二)执照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照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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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