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执照注销手续: (一)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满足执照申请条件的; (二)执照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照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执照注销手续: (一)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满足执照申请条件的; (二)执照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照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