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操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杜绝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提高知识技能,严格尽职履责。 操作人员存在因饮酒、使用药物等可能影响履行岗位职责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核设施营运单位报告。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确定该操作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运行值班。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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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