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严格操作人员岗位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岗位授权,合理安排运行值班、培训;对身体健康状况、参加培训情况、运行值班情况等不满足规定要求的操作人员,应当取消其岗位授权。 核动力厂操作人员的运行值班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每十二个月参加运行值班至少四百小时; (二)每六个月参加运行值班至少一百五十小时。 不能同时满足前款规定条件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取消操作人员岗位授权。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