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核设施运行值班负责人应当由具备相关工作经历、成绩优秀的操作人员担任。 核动力厂、I类和II类研究堆、后处理设施的运行值班负责人应当具有两个以上操作人员岗位工作的经历,且持有《高级操作员执照》。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核设施运行值班负责人应当由具备相关工作经历、成绩优秀的操作人员担任。 核动力厂、I类和II类研究堆、后处理设施的运行值班负责人应当具有两个以上操作人员岗位工作的经历,且持有《高级操作员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