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操作人员培训应当按照培训大纲实施,兼顾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注重安全文化和行为规范的培育。 培训大纲由承担培训工作的单位制定,包括培训组织分工、培训内容设置、培训管理评价以及培训资源保障等内容。 核动力厂培训大纲应当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审定。研究堆和后处理设施培训大纲应当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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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