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第二十二条申请《高级操作员执照》的人员应当培训和考核下列知识技能: (一)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知识技能; (二)核设施运行管理知识; (三)指导他人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的能力。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