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申请《高级操作员执照》的人员应当培训和考核下列知识技能: (一)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知识技能; (二)核设施运行管理知识; (三)指导他人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的能力。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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