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申请《操作员执照》的人员应当培训和考核下列知识技能: (一)核设施的基础理论、系统设备、辐射防护等相关知识; (二)核设施的运行技术规格书等操作知识; (三)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的能力。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申请《操作员执照》的人员应当培训和考核下列知识技能: (一)核设施的基础理论、系统设备、辐射防护等相关知识; (二)核设施的运行技术规格书等操作知识; (三)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