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核设施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操作人员)的执照申请、培训、考核、颁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以下统称核动力厂); (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以下统称研究堆); (三)核燃料后处理生产设施(以下统称后处理设施)。 本规定所称操作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核设施操纵人员或者核设施操纵员,即在核设施主控室中担任操作或者指导他人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工作的运行值班人员。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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