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执照: (一)被吊销执照的人员,自执照吊销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到不得申请执照的处理,期限尚未届满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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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