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执照: (一)被吊销执照的人员,自执照吊销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到不得申请执照的处理,期限尚未届满的。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执照: (一)被吊销执照的人员,自执照吊销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到不得申请执照的处理,期限尚未届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