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
第十八条
变更申请材料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或者邮寄、当面递交等方式提交,包括下列内容: (一)变更申请表; (二)执照有效期内健康检查结果; (三)差异性培训和变更考核情况。 申请变更核动力厂执照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换发新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
变更申请材料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或者邮寄、当面递交等方式提交,包括下列内容: (一)变更申请表; (二)执照有效期内健康检查结果; (三)差异性培训和变更考核情况。 申请变更核动力厂执照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换发新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