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

第十八条

变更申请材料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或者邮寄、当面递交等方式提交,包括下列内容: (一)变更申请表; (二)执照有效期内健康检查结果; (三)差异性培训和变更考核情况。 申请变更核动力厂执照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换发新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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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