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第十七条执照有效期内拟转至执照载明的核设施以外的其他核设施继续从事核设施操作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执照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执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