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

第十七条

执照有效期内拟转至执照载明的核设施以外的其他核设施继续从事核设施操作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执照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执照。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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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