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
第十五条
延续申请材料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或者邮寄、当面递交等方式提交,包括下列内容: (一)延续申请表; (二)执照有效期内健康检查结果; (三)再培训和延续考核情况。 申请延续核动力厂执照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
延续申请材料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或者邮寄、当面递交等方式提交,包括下列内容: (一)延续申请表; (二)执照有效期内健康检查结果; (三)再培训和延续考核情况。 申请延续核动力厂执照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