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

第十五条

延续申请材料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或者邮寄、当面递交等方式提交,包括下列内容: (一)延续申请表; (二)执照有效期内健康检查结果; (三)再培训和延续考核情况。 申请延续核动力厂执照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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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