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颁发执照的决定。执照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照人员身份信息; (二)所在核设施营运单位; (三)执照种类; (四)核设施名称; (五)执照有效期; (六)执照编号。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