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
第十二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应当委托与承担执照申请工作的单位没有利益关系的技术支持单位进行。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当对其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技术审查过程中,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提交必要的支持性材料。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颁发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应当委托与承担执照申请工作的单位没有利益关系的技术支持单位进行。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当对其审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技术审查过程中,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提交必要的支持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