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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