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原环保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原环保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