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

第十四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中注明。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