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统计执法证。未取得统计执法证的,不得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统计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时,应当主动向统计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证。制定机关统计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