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执法证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制定机关
统计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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