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统计机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暂扣其统计执法证:
(一)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将统计执法证用于非统计执法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尚未做出结论;
(四)其他原因应当暂扣。
- 制定机关
- 统计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统计机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暂扣其统计执法证:
(一)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将统计执法证用于非统计执法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尚未做出结论;
(四)其他原因应当暂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