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证件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统计执法证,防止遗失、被盗或者损毁。
统计执法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申请程序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和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将遗失、被盗、损毁的统计执法证公告作废。
- 制定机关
- 统计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证件管理和使用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统计执法证,防止遗失、被盗或者损毁。
统计执法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申请程序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和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将遗失、被盗、损毁的统计执法证公告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