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证件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统计执法证,防止遗失、被盗或者损毁。

统计执法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申请程序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和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将遗失、被盗、损毁的统计执法证公告作废。

制定机关
统计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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