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证件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的管理,建立统计执法证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省级统计机构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证使用情况报送国家统计局备案。制定机关统计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