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证件取得与核发

第十条

省级、市级、县级统计机构申请统计执法证,应当向

省级以上统计执法机构提交拟颁发统计执法证人员的下列材料:

(一)统计执法证申请表;

(二)干部任免表;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所在统计机构关于学历、编制、职务、年度考核结果的证明材料;

(五)所在统计机构关于法律知识、统计业务知识、执法能力水平和无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统计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