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四章 监管评级程序与方法
第九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结合定期监测情况,原则上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一次监管评级。评级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应于4月30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影响正常监管评级工作,金融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影响情况,调整评级的时限要求及具体方式。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管评级程序与方法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结合定期监测情况,原则上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一次监管评级。评级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应于4月30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影响正常监管评级工作,金融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影响情况,调整评级的时限要求及具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