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管评级程序与方法

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在收到监管机构的反馈结果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通报内容包括但并不限于:评级结果、监管机构反馈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等,并按监管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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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