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监管评级程序与方法

第十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将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评估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会谈、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通报给人身保险公司,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年度监管评级工作开展情况和评级结果进行分析,总结评级发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