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监管评级程序与方法

第十五条

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向监管机构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监管机构发现数据和信息失真时,应当及时与被评级公司确认修正,并采用修正后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监管评级。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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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