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监管评级程序与方法

第十四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人身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对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一)出现下列定性或定量风险因素之一的,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个等级,直到5级为止:

1.两个及以上评估维度的风险水平等级为高;

2.公司治理维度、资金运用任一评估维度的风险水平等级为高;

3.规模保费收入/净资产>5,或规模保费增速>40%,或规模保费增速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公司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业务激进扩张;

4.人身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关联方账面余额/净资产大于30%,关联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5.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调整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的情形。

(二)出现下列定性或定量风险因素的,认定为重大风险情形,将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为5级:

1.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

2.关联交易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3.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4.流动性存在不足;

5.有效资产不足以抵御风险;

6.净资产<0,或其他偿债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

7.监管机构认定的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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