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没有回避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