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的; (三)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的; (四)恶意降低收费的。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的; (三)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的; (四)恶意降低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