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的; (三)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的; (四)恶意降低收费的。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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