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 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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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