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 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