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对本 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包括设在本地区的资产评估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对严重评估违法行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处罚。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