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