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执业和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资产评估机 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