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执业和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资产评估机 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执业和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资产评估机 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