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本办法第四条第(二)至第 (五)项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