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处罚的行为的;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处罚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的; (四)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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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