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处罚的行为的;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处罚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的; (四)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处罚的行为的;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处罚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的; (四)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