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拒绝、阻挠财政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予以警告;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