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予以 警告。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